法律經濟人第356期
07-04-13 / Long & Field
- 兩稅合併下的外商投資企業新稅制
-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將要取代原來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將發生重大變化,本文簡要介紹了新法下的外資企業稅制。
- 預告登記——不動產交易安全的新保障
- 《物權法》引進了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是不動產交易安全的有力保障,可以有效防止“一屋二賣”。而且,預告登記制度的適用範圍並不僅僅局限於不動產交易。
- 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有新規
- 證監會針對少數上市公司高管超比例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進行短線交易的情況,出臺了相應的規範措施,為其監管提供更為明確的規範指引。
- 物業收購中的車庫所有權歸屬問題
- 在上海、北京、廣州等大城市,車庫車位在物業價值中佔有重要地位,《物權法》對此也作了專門的規定。
- 浮動抵押制度:企業融資的新武器
- 《物權法》及時採納了英美法系的浮動抵押制度,為企業融資尤其是中小型企業的融資擔保提供了又一條便捷路徑。
- 新規速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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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兩稅合併下的外商投資企業新稅制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將要取代原來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將發生重大變化,本文簡要介紹了新法下的外資企業稅制。1~2
預告登記——不動產交易安全的新保障
《物權法》引進了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是不動產交易安全的有力保障,可以有效防止“一屋二賣”。而且,預告登記制度的適用範圍並不僅僅局限於不動產交易。2
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有新規
證監會針對少數上市公司高管超比例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進行短線交易的情況,出臺了相應的規範措施,為其監管提供更為明確的規範指引。3
物業收購中的車庫所有權歸屬問題
在上海、北京、廣州等大城市,車庫車位在物業價值中佔有重要地位,《物權法》對此也作了專門的規定。3
浮動抵押制度:企業融資的新武器
《物權法》及時採納了英美法系的浮動抵押制度,為企業融資尤其是中小型企業的融資擔保提供了又一條便捷路徑。4
新規速遞 4
兩稅合併下的外商投資企業新稅制
2007年3月16日《企業所得稅法》正式發佈,將於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屆時原來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配套規定將不再執行。新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的稅基、稅率和稅收優惠政策,並對反避稅措施做出了專門規定,相比于原規定,新稅法在以下幾個方面將對外商投資企業產生影響:
1.稅率變化。新稅法實施後設立的外資企業將與內資企業將實行統一的企業所得稅率,為25%。而在目前,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1%左右,與內資企業平均25%左右的實際稅負相比具有較大的優勢。
2.稅收優惠政策的變化。新稅法實施後,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將轉為產業導向為主、區域導向為輔,內外資企業不再會因為身份的不同而享受不同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待遇。同時按新稅法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再投資返稅政策也可能不再執行。而在外方利潤分配收入的稅收繳納方面,按照新稅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仍未免稅收入。相比于原規定,取消了自然人在利潤收入免征所得稅方面的規定。
3.避稅監管方面。針對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內資企業在中國境內通過關聯交易等方式避稅的現象,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專門規定了“特別納稅調整”一章。通常而言,外商投資企業的避稅途徑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1)利用不同公司之間的稅率差,通過“高進低出”的轉移定價方式和支付技術服務費等(下轉第2頁)
市場語錄
“中國是納斯達克除美國以外發展最快的市場。我們對未來幾個月的新上市公司數量很樂觀。”
——納斯達克中國首席代表徐光勳在慶祝40家中國公司在納斯達克上市的儀式上表示。
“赴香港上市有很大的文化原因。企業認為,香港的投資者會對它們有更好的理解。”
——中國財務管理諮詢公司清科的董事總經理康中邁表示,較小規模的私營企業也開始越來越多地尋求到香港上市。
“這裡有一種‘免費’文化。可能需要10至20年的時間才能贏利。中國不同於各家銀行碰遇到的其它市場。”
——畢馬威合夥人Simon Gleave表示,儘管外資銀行在信用卡和抵押貸款業務方面投下鉅資,但激烈的競爭可能使他們在今後十年之內無法贏利。
兩稅合併下的外商投資企業新稅制
2007年3月16日《企業所得稅法》正式發佈,將於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屆時原來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配套規定將不再執行。新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的稅基、稅率和稅收優惠政策,並對反避稅措施做出了專門規定,相比于原規定,新稅法在以下幾個方面將對外商投資企業產生影響:
1.稅率變化。新稅法實施後設立的外資企業將與內資企業將實行統一的企業所得稅率,為25%。而在目前,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1%左右,與內資企業平均25%左右的實際稅負相比具有較大的優勢。
2.稅收優惠政策的變化。新稅法實施後,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將轉為產業導向為主、區域導向為輔,內外資企業不再會因為身份的不同而享受不同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待遇。同時按新稅法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再投資返稅政策也可能不再執行。而在外方利潤分配收入的稅收繳納方面,按照新稅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仍未免稅收入。相比于原規定,取消了自然人在利潤收入免征所得稅方面的規定。
3.避稅監管方面。針對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內資企業在中國境內通過關聯交易等方式避稅的現象,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專門規定了“特別納稅調整”一章。通常而言,外商投資企業的避稅途徑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1)利用不同公司之間的稅率差,通過“高進低出”的轉移定價方式和支付技術服務費等(下轉第2頁)
市場語錄
“中國是納斯達克除美國以外發展最快的市場。我們對未來幾個月的新上市公司數量很樂觀。”
——納斯達克中國首席代表徐光勳在慶祝40家中國公司在納斯達克上市的儀式上表示。
“赴香港上市有很大的文化原因。企業認為,香港的投資者會對它們有更好的理解。”
——中國財務管理諮詢公司清科的董事總經理康中邁表示,較小規模的私營企業也開始越來越多地尋求到香港上市。
“這裡有一種‘免費’文化。可能需要10至20年的時間才能贏利。中國不同於各家銀行碰遇到的其它市場。”
——畢馬威合夥人Simon Gleave表示,儘管外資銀行在信用卡和抵押貸款業務方面投下鉅資,但激烈的競爭可能使他們在今後十年之內無法贏利。
背 景
新《企業所得稅法》於2007年3月16日發佈,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全法分8章,共60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統一為25%,稅率中等偏低,外資企業不再享受超國民待遇。
二、對原有稅收優惠進行整合,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及環境保護與節能、支援安全生產、促進公益事業和照顧弱勢群體,以及自然災害專項減免稅優惠政策等。
三、給予過渡性照顧:按現行稅法的規定享受15%和24%等低稅率優惠的老企業,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後5年內享受低稅率過渡照顧,並在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的稅率
預告登記制度是通過登記,對義務人(不動產賣方或抵押人等)處分不動產的權利暫時進行限制的制度,是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
預告登記起源于後期普魯士法,後被日本、臺灣等國家、地區廣泛採用。在我國,只有上海市在《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中規定了預購商品房,以及對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可以進行預告登記,其適用範圍具有很大限制。新近通過的《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定,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這標誌著我國正式引進了預告登記制度。
預告登記可以有效地防止“一屋二賣”的情況發生,不僅對個人之間交易具有重大意義,對於企業之間的不動產交易也產生重大影響。在重大資產交易中,交易雙方最關心、最難以解決的就是如何保障對方履約。在履行上,買方往往被要求先行支付所有價款,然後再進行過戶登記,交易的風險集中在買方身上。這種情況下,一般只能通過在交易合同中通過約定高額的違約金來阻嚇對方違約。但是,無論採取何種措施,買方在一屋二賣的情況下,都只能要求賣方
承擔違約責任,其購買房屋的目的必然落空。而且,買方獲得賠償的可能性受到賣方支付能力的限制,預告登記可以有效地減少買方的風險,簡化交易結構,降低交易的時間和經濟成本。同時對於協力廠商而言,預告登記也是一個獲知房屋已有買方的有效途徑。
值得注意的是,《物權法》規定“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可見預告登記的適用範圍不僅僅限於房屋買賣,其他諸如不動產抵押等也應當在適用預告登記的範圍之內。雖然《物權法》沒有像德國民法那樣明確規定預告登記具有確定抵押權順位的效力,但是從《物權法》的條文看,預告登記後,預告登記義務人未經權利人同意而對不動產進行的處分不發生物權效力,其中就應當包括抵押,這樣也就限制了義務人私自對不動產另行抵押,在客觀上保護了權利人的權利順位。
在對預告登記義務人的處分權利做出一定限制,從而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應當賦予義務人一定的權利,例如義務人的抗辯權利、撤銷預告登記的權利等等,但是《物權法》中對這些問題並沒有做出相關的規定,必須留待相關配套措施出臺才可以明確。
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有新規
今年2月,證監會負責人公開表示少數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法及證券法的規定,超比例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進行短線交易,並表示證監會將予以嚴肅查處。4月5日,證監會公佈了《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為監管上市公司高管所持本公司股票提供更為明確的規範指引。
在上市公司高管任職期內減持股票比例方面,《管理規則》彌補了公司法只規定減持比例,未規定計算基數的缺陷,規定減持股票數量的計算基數為上年末所持有股份數量。《管理規則》還明確規定,當年可轉讓但未轉讓的本公司股份,應當計入當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總數,即次年不能累計轉讓,結束了對於高管在職四年是否可以轉讓全部股份的爭論,有利於維護維護投資者的投資信心和市場秩序的穩定。此外,對於當年新增股份,沒有限售限制可以在當年轉讓25%,如果有限售限制則可以計算入次年減持股份基數。當然,這裡所說的減持是指高管拋售股份,對於因司法強制執行、財產分割等造成了被動減持並沒有相應的限制。
由於公司法對於上市公司高管超比例減持股份沒有做出相應的行政處罰規定,因此,證監會對高管減持股份以事前監管為主。《管理規則》要求新上市公司的高管、上市公司新任高管委託上市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所網站申報其個人資訊,通過對高管所持股份進行鎖定來預防其違規減持。
上市公司高管在敏感資訊發佈前後買賣本公司股票謀取利益的情形是監管的另一大難題。而且由於取證困難,證監會難以進行有效監管。為此,《管理規則》新增了禁止交易視窗期,即禁止高管在在敏感資訊發佈的前後買賣本公司股票,從而最大限度地避免高管人員利用資訊優勢為自我牟利。禁止交易視窗期包括: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二個交易日內。
此外,《管理規則》對於高管人員短線交易、股份變動的資訊披露方面也做出了嚴格的規定,表明證監會將會對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採取更為嚴厲的監管措施。
物業收購中的車庫所有權歸屬問題
在上海、北京、廣州等大城市,車庫車位在物業價值中佔有重要地位。物業收購中車庫的所有權歸屬的核實是收購的重要工作之一。然而,車庫的所有權也是容易引起各方爭議的問題。在《物權法》頒佈之前車位的所有權糾紛已經引起了各方的廣泛關注,《物權法》對此也作了專門的規定。
對車庫的所有權歸屬在物權法頒佈之前主要有兩種的意見,其一,認為應當歸業主共有,其二是按照約定確定歸屬,業主和開發商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屬於業主共有。《物權法》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車庫並不被認為是共有財產,立法部分認為共有財產應當具有不可分割、不宜也不可能歸屬于任何業主專有的特性,如電梯綠地等。因此,建築區規劃內的車位車庫所有權如無專門的規定,在開發商沒有出售之前,由開發商所有。這種所有關係將因出售、附條件按贈送或者出租等行為而發生改變。
例外的情形是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因此開發商將不能夠出售該等車位謀取利益歸自己所有。這種共有是建立在道路或者其他場地是共有的基礎之上。因此,需要由業主共同來決定是否可以出售,出售的物件,以及該等車位的收益的使用和管理。進一步衍生的問題是,既然該等車位元共同共有,在程式上如何實現出售。
此前,出售佔有道路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已經比較普遍,對於收購方而言,如果《物權法》生效後,收購物業涉及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車位,該等車位依法不應被計入收購對象,額外增加收購價格。
另一方面《物權法》強調,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這是引起各方積極討論但沒有仍然模糊的規定。此前,將車位出售給社區以外的人,甚至將車位以各種手段“囤積居奇”的例子已然出現(廣州海印南苑的例子),嚴重損害業主的利益。如果從條文字面來解釋,似乎應有優先出售給業主之意。如何界定首先滿足,顯然在實踐中存在多種解釋。從條文本身看,並不禁止向業主以外的人出售。但在何種時間內,在何種條件下構成了“首先滿足”並不明確。
浮動抵押制度:企業融資的新武器
2007年3月16日,《物權法》正式公佈。《物權法》第四編“擔保物權”部分對於已有的擔保法規則做出了一些修正,尤其是針對企業融資擔保難的現狀,《物權法》及時採納了英美法系的浮動抵押制度,為企業融資尤其是中小型企業的融資擔保提供了又一條便捷路徑。
在浮動抵押的抵押物範圍方面,《物權法》第181條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浮動抵押區別于傳統的動產抵押制度的一個重大特徵,就是浮動抵押物的流動性。例如,浮動抵押允許抵押權人利用其將來擁有的財產進行抵押,這對於一些技術含量高、發展前景好的中小企業十分重要,它們可以充分利用浮動抵押獲取企業發展壯大所必不可少的資金。
在浮動抵押的登記方面,物權法同樣採納了登記對抗主義的觀點,即未經登記的,不影響浮動抵押擔保的效力,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在登記機關方面,《物權法》第189條規定“到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通常而言,在設定浮動抵押的時候,當事人只是需要制定浮動抵押的書面檔並進行登記,不需要製作公司財產的目錄表,也不需要對公司財產分別進行公示。
但是,相比于傳統的不動產抵押或動產抵押,抵押物的不穩定性也是浮動抵押的一大缺點,如物權法規定,浮動抵押權人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因此,對於銀行等債權人而言,接納浮動抵押制度也意味著較大的風險。可以預見,對於具有良好成長性的企業,債權人更容易接受浮動抵押擔保,而在同等下,債權人仍會偏向於不動產抵押。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物權法》第181條規定的浮動抵押物的範圍並未包括企業的收益權。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收益權不可作為擔保物。如依據《國務院關於收費公路項目貸款擔保問題的批復》,公路收費權可以作為擔保物,並且由地市級以上的交通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對於企業同時以設備、產品等動產和收益權進行抵押的,是否應統一由工商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目前仍不得而知。
新規速遞
《關於印發<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監會、外管局於2007年3月12日發佈並生效
《暫行辦法》共分八章,作為信託公司從事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的政策依據和操作指導,分別從業務資格審批、業務管理和經營規則以及外匯及帳戶管理方面進行了規範。
《關於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7年3月26日發佈並生效
《通知》明確規定,外資銀行分行改制過程中發生的向其改制後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轉讓企業產權和股權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增值稅。並就轉制中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契稅等問題,明確應以改制前後的營業活動作為延續的營業活動為原則。
《關於發佈<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的通知 》證監會2007年4月5日發佈並生效
《管理規則》共18條,涵蓋了上市公司董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的所有規定和監管措施。既細化了《公司法》關於禁售期和禁售比例的規定、《證券法》關於短線交易的規定,也包括了基於市場要求和監管經驗禁止董監事、高管在資訊披露敏感期進行交易的規定。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證券交易所2007年4月4日發佈並生效
《指引》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制定、實施與監督,以及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內容進行了規定。明確上市公司應當建立資訊披露事務管理部門作為資訊披露常設機構,並由其制定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該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實施,董事長和總經理作為第一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