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請上市前進行重組是比較普遍的現象,但是重大重組對於公司連續業績的影響尚有所爭論。備忘錄第15號將經營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作為連續計算經營業績的條件,但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沒有對資產變化做出規定,僅要求主營業務、高管及實際控制人三年內不得發生較大變化。
證監會曾在2000年至2002年間連續公佈過公司重組規定的徵求意見稿,從最後幾稿的要求看,其規定擬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不足的應追溯原企業)在連續12個月內發生累計達50%或單次達30%以上的,但累計不超過80%或單次不超過60%的重大資產變化,應自變化之日起至少獨立運行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方可提出發行上市申請。換言之,公司業績可以連續計算,但是必須獨立運行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雖然該規定沒有正式實施,但是從中也可以一窺證監會的態度。
證監會2003年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股票首次發行上市有關工作的通知》(已被廢止)中規定:“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最近三年內應當在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和管理層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持續經營相同的業務。因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公司合併或分立、重大增資或減資以及其他重大資產重組行為,導致發行人的業務發生重大變化的,有關行為完成滿三年後,方可申請發行上市。”僅規定因重大資產重組行為導致業務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需經營滿三年方可申請上市,其精神與IPO管理辦法是一致的。
近年來申請上市的公司中,申請上市前3年內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情況並不多,主要是小規模的資產或者股權買賣。比較突出的案例是2007年3月過會的連雲港,該公司於2005年12月28日完成了一次重大增資。連雲港的控股股東以經營性資產(主要是碼頭)向股份公司增資,增資後註冊資本從1.15億變更為2.52億。其增資資產總額9.74億,淨資產3.59億,而至2004年末,連雲港股份公司總資產4.44億,淨資產2.87億,已經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綜合上述規定及案例,初步判斷公司上市前三年內進行資產重組,如果主營業務未發生重大變化,經營業績應當可以連續計算。但是,如果資產重組比例過高,為防止上市公司堆砌業績,可能要求重組後的公司獨立運行完整的會計年度後,方可申請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