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私人股權投資基金已日漸成為資本市場上最為重要的投資工具之一,就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而而言,可以採用公司、合夥、信託等多種形式。就信託形式而言,隨著2007年信託新規的實施,以信託作為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載體具有了更強的可操作性,但是受制於退出機制的不完善、稅收扶持政策的缺乏等因素,信託型的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發展壯大仍然尚需時日。
私人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s)目前已成為資本市場上最重要的投資工具之一。出於稅收和監管等因素的考慮,眾多在華涉及投資業務的國際投資基金都將大本營設在了開曼群島、BVI等離岸天堂,目前在開曼群島設立的各種類型的基金數量多達6000多隻,而作為後起之秀的BVI自1998年開放離岸基金市場以來,已註冊的受監管的基金(Regulated Funds)數量達到3400多隻。目前百慕大也有1600多隻註冊的集合投資計畫(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數位並不包括龐大的依照當地法律可以享受監管豁免的基金(Unregulated Funds)數量。
就離岸群島基金的組織形式而言,以BVI的《共同基金法》為例,依據該法設立在BVI的共同基金(Mutual Fund)可以採用公司(Company)、合夥(Partnership)、集合信託(Unit Trusts)等多種組織形式。就私人股權投資基金在我國國內可採用的組織形式而言,在公司方面,多次修改後的公司法已經日趨成熟,此外,旨在鼓勵創業投資企業的重大稅收優惠政策業已出臺;在合夥方面,隨著合夥企業法的修改,為國際股權投資基金所廣泛運用的有限合夥制度已正式為我國所確立;而信託方面,隨著銀監會信託新規的實施,信託也將可能逐漸成為私人股權投資可以運用的組織形式之一,但稅收等問題仍是制約信託作為產業投資基金發展的制約因素之一。
2007年3月1日,銀監會新頒發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畫管理辦法》正式實施,以取代原來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以及相關規範性檔。相比與舊規定,新辦法在資金募集方式作出了較大調整:
一是取消了原來的每份資金信託計畫時中信託合同不得超過200份的限制。按照原來的《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之規定,信託投資公司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時,接受委託人的資金信託合同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含5萬元)。實踐中,200份上限的規定大大限制了單一信託計畫的募集資金規模,為規避200份上限的規定,一些信託公司通過發行傘型信託來進行規避。取消200份的上限規定則有利於信託公司擴大資金募集規模,投資於更大專案,尋求資金的規模效應。監管部門在降低份額限制的為了控制風險,也從幾方面加強監管,如對作出信託計畫委託人的投資者資格和自然投資人人數上限作出了規定,抬高了投資門檻要求,使信託嚴格控制在“富人的遊戲”範圍內,此外嚴禁同一信託公司將其管理的不同信託計畫投資於同一專案。
二是明確了集合資金信託計畫的異地推介制度。按照原來的規定,信託公司在異地推介前,應當在推介前向註冊地、推介地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級派出機構報告,每個集合信託計畫最多只能同時在信託投資公司註冊地銀監局轄內(城市不限)和另一個銀監局轄內不超過兩個城市推介,並且在任一時點,信託投資公司正在異地推介的集合信託計畫不得超過兩個。新規規定,信託公司異地推介信託計畫的,應當在推介前向註冊地、推介地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級派出機構報告。異地推介機制的正式明確,對於信託公司宣傳信託產品、擴大信託規模非常有利。當然,事實上隨著網路這一媒介的盛行,信託推介的地域界限早已被打破。
三是取消了設立集合資金信託的事先報告程式。按照《關於進一步規範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的,信託公司在集合信託計畫開始推介前,應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無異議後,方可進行推介。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再進行事先報告,簡化了設立集合信託計畫的程式。此外,新規雖然免除了信託公司的事先報告義務,但監管部門仍享有事後監管權。
從用益信託室公佈的資料而言,目前我國的信託仍然集中在證券市場、房地產、基礎設施建設等幾大領域,大部分的集合資金信託產品仍具有債權投資為主、信託期限短、短期性投資為主的特點,具有產業投資基金性質的信託寥寥無幾。相對於我國常見的信託產品而言,私人股權投資基金通常具有以股權投資為主、沒有明確的投資對象、資金回報週期較長、風險較大等特點,但高風險也與高收益相伴,很多國際私人股權投資基金都能達到15%到20%左右的年回報率。目前,我國最接近於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的集合資金信託計畫為安徽國元信託的大中型企業股權投資信託計畫,湖南信託推出的股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畫等。該類信託與以往集合資金信託計畫最大區別是:信託計畫推介時未明確特定目標,以股權投資尋求資本退出回報,但具有規模較小,存續期較短的特點。
但就目前而言,將信託作為產業投資類基金載體並非萬事具備,現行的制度環境下仍然存在不少制約因素:一是投資理念的限制。目前各種類型的信託計畫大都為短期的投資計畫,作為長期的產業投資類信託計畫為投資者所接受尚需時日;二是信託的稅收優惠政策缺失,無法調動投資者的投資積極性;三是資產市場發展尚不完善,如創業板尚未建立、股權投資貸款受限,導致信託計畫的退出機制不完善等因素,具有私人股權投資性質的信託計畫的發展還有相當漫長的一段路需要走,但信託新規的修訂卻對於推動產業投資類信託計畫的誕生提供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