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已日渐成为资本市场上最为重要的投资工具之一,就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而而言,可以采用公司、合伙、信托等多种形式。就信托形式而言,随着2007年信托新规的实施,以信托作为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载体具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但是受制于退出机制的不完善、税收扶持政策的缺乏等因素,信托型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壮大仍然尚需时日。
私人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s)目前已成为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投资工具之一。出于税收和监管等因素的考虑,众多在华涉及投资业务的国际投资基金都将大本营设在了开曼群岛、BVI等离岸天堂,目前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各种类型的基金数量多达6000多只,而作为后起之秀的BVI自1998年开放离岸基金市场以来,已注册的受监管的基金(Regulated Funds)数量达到3400多只。目前百慕大也有1600多只注册的集合投资计划(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数字并不包括庞大的依照当地法律可以享受监管豁免的基金(Unregulated Funds)数量。
就离岸群岛基金的组织形式而言,以BVI的《共同基金法》为例,依据该法设立在BVI的共同基金(Mutual Fund)可以采用公司(Company)、合伙(Partnership)、集合信托(Unit Trusts)等多种组织形式。就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国内可采用的组织形式而言,在公司方面,多次修改后的公司法已经日趋成熟,此外,旨在鼓励创业投资企业的重大税收优惠政策业已出台;在合伙方面,随着合伙企业法的修改,为国际股权投资基金所广泛运用的有限合伙制度已正式为我国所确立;而信托方面,随着银监会信托新规的实施,信托也将可能逐渐成为私人股权投资可以运用的组织形式之一,但税收等问题仍是制约信托作为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
2007年3月1日,银监会新颁发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以取代原来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相比与旧规定,新办法在资金募集方式作出了较大调整:
一是取消了原来的每份资金信托计划时中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的限制。按照原来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实践中,200份上限的规定大大限制了单一信托计划的募集资金规模,为规避200份上限的规定,一些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伞型信托来进行规避。取消200份的上限规定则有利于信托公司扩大资金募集规模,投资于更大项目,寻求资金的规模效应。监管部门在降低份额限制的为了控制风险,也从几方面加强监管,如对作出信托计划委托人的投资者资格和自然投资人人数上限作出了规定,抬高了投资门槛要求,使信托严格控制在“富人的游戏”范围内,此外严禁同一信托公司将其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二是明确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异地推介制度。按照原来的规定,信托公司在异地推介前,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每个集合信托计划最多只能同时在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辖内(城市不限)和另一个银监局辖内不超过两个城市推介,并且在任一时点,信托投资公司正在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得超过两个。新规规定,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异地推介机制的正式明确,对于信托公司宣传信托产品、扩大信托规模非常有利。当然,事实上随着网络这一媒介的盛行,信托推介的地域界限早已被打破。
三是取消了设立集合资金信托的事先报告程序。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信托公司在集合信托计划开始推介前,应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无异议后,方可进行推介。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再进行事先报告,简化了设立集合信托计划的程序。此外,新规虽然免除了信托公司的事先报告义务,但监管部门仍享有事后监管权。
从用益信托室公布的数据而言,目前我国的信托仍然集中在证券市场、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几大领域,大部分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仍具有债权投资为主、信托期限短、短期性投资为主的特点,具有产业投资基金性质的信托寥寥无几。相对于我国常见的信托产品而言,私人股权投资基金通常具有以股权投资为主、没有明确的投资对象、资金回报周期较长、风险较大等特点,但高风险也与高收益相伴,很多国际私人股权投资基金都能达到15%到20%左右的年回报率。目前,我国最接近于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安徽国元信托的大中型企业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湖南信托推出的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该类信托与以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最大区别是:信托计划推介时未明确特定目标,以股权投资寻求资本退出回报,但具有规模较小,存续期较短的特点。
但就目前而言,将信托作为产业投资类基金载体并非万事具备,现行的制度环境下仍然存在不少制约因素:一是投资理念的限制。目前各种类型的信托计划大都为短期的投资计划,作为长期的产业投资类信托计划为投资者所接受尚需时日;二是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缺失,无法调动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三是资产市场发展尚不完善,如创业板尚未建立、股权投资贷款受限,导致信托计划的退出机制不完善等因素,具有私人股权投资性质的信托计划的发展还有相当漫长的一段路需要走,但信托新规的修订却对于推动产业投资类信托计划的诞生提供了便利。